□本租屋報記者張維
  國務院23日公佈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業信息公示制度。《記憶體條例》構建了統一的企業信息公示體系,“使社會公眾和政府管理部門、行業組織都能夠方便、及時、全面地瞭解企業信息,努力形成企業‘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信用約束機制。”清華大學教授施天濤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企業誠信還要SO-DIMM向社會負責
  《條例》建立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條例》明確規定企業自主申報相關信息、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和及時性負責,企業的年度報告內容要向社會進行公示,對企業年度報告中弄虛作假的信息,政府可以記憶體通過受理投訴舉報進行查處。由此,企業的經營行為便被置於陽光監督之下,任何個人、社會組織和其他市場主體發現其違法行為的,都可以進行舉報。
  其中傳遞出膠原蛋白了一個積極信號:“市場主體作為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本身要對其是否誠信向社會負責,接受全社會的監督,而不是像過去那樣僅向政府部門負責,而由政府部門對其是否誠信進行背書。”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葉林說。
  相應地,政府監管模式也發生了變化。北京工商大學教授呂來明表示,政府部門以登記註冊、上門檢查為主的監管模式轉變為以信息管理為主的新模式。“長久以來,政府部門對於市場主體的監管方式方法是相對簡單的。傳統以登記註冊、上門檢查為主的監管模式,需要花費大量的行政資源,也容易無形中增加企業成本,行政監管的效率不夠高。”
  呂來明表示,依據《條例》建立的信息監管模式,可以借助信息化的手段,轉變政府工作方式方法,通過監管企業信息從而達到間接監管企業本身的實際效果,大大提升了監管工作的效能。可以預想在未來市場主體急劇增長,政府監管人員有限的情況下,這種模式將成為提升政府監管工作水平的重要措施之一。
  消除年檢搭載不法行為亂象
  《條例》廢除了年度檢驗制度,實行年報公示制度,企業的負擔將大為減小。
  葉林指出,按照以往的年度檢驗制度,年檢中只要工商部門發現企業違反了哪一項工商登記的法律法規,就可以要求企業改正,拒不改正的,就不予通過年檢;不予通過年檢的一個直接後果就是無法辦理海關、銀行貸款、招投標等手續或被吊銷企業營業執照。“這就使得年檢在很多時候與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和經營資格掛鉤,政府對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直接干預過多、過強。更有甚者,年檢常常被搭載超出其功能的亂攤派、亂收費等不法行政行為。”
  年報公示制度實行後,企業無需再像過去那樣每年向工商部門提交一堆紙質材料,通過後還要拿著營業執照到工商部門加蓋年檢通過戳記,“這就變直接管控為間接約束,實現了政府對市場主體的事中事後監管,在客觀上實現了廉潔執法和工商登記註冊的便利化。”葉林說。
  企業一處違法將處處受限
  通過《條例》,我國初步建立了一整套企業信用約束制度。對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進行限制,納入信用監管體系,使違法主體“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旭東認為,《條例》通過經營異常名錄製度,一方面提醒企業履行公示義務,另一方面對社會提示風險。
  建立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的,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向社會公示,進一步強化了企業的誠信自律意識。
  實行公示信息抽查結果公示,將企業的信息狀況公之於眾,由社會判斷企業的信用狀況,選擇是否與企業開展交易。
  實行不配合檢查的企業名單公示,對不予配合情節嚴重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保證了抽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強化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個人信用約束,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建立部門聯動響應機制,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施天濤分析,《條例》註重發揮信用在維護市場秩序中的作用,減少對企業的直接干預,從依靠傳統行政監管手段向註重運用市場主體信用監管手段轉變。建設統一規範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升企業信息的採集、整合、服務能力。“信用監管必將在未來的市場監管中由輔助的監管措施轉變為主要的監管手段,在營造誠信營商環境、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等方面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
  趙旭東特別指出,企業不但要公示年度報告信息和其他信息,還要公示其受到政府部門處罰的信息。“這在全世界都是首創,市場經濟發達國家都沒有做到。”
  (原標題:信用約束將成市場監管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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